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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學生申訴及再申訴專區」網址及宣導影片

  • 資料來源:縣立辰光國小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宣導影片

人權教育不只在課堂中,也在課堂外的生活中實踐。大法官在《司法院釋字第784號解釋》中提出,不論是各級學校學生基於學生身分所享之學習權及受教育權,或基於一般人民地位所享之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言論自由、宗教自由或財產權等憲法上權利或其他權利,不會因為學生身分受到不合理的限制,每一個學生都應該享有身而為人所具備的行政爭訟救濟權利。學生申訴是基於《高級中等教育法》規定而創設之制度,其本質在讓親師生可以再次檢視各項措施決策是否合理,也讓學校行政同仁可以重新反思決定的流程與結果。學生申訴制度將成為師生關係的緩衝墊與潤滑劑,也是落實人權保障的具體作為。110年5月26日《高級中等教育法》修法通過,針對學生申訴及再申訴制度有更明確的規範,教育部亦據此頒布《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於111年5月26日施行 。並依第47條規定,學校應將學生申訴制度列入學生手冊及學校網站,廣為宣導,使學生了解申訴制度之功能,而特以影片方式使學生更了解自身權益之行使。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6月1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35803000A號函、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4條、國民教育法第45條、第46條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規定辦理。

二、國民教育法第45條、第46條於112年6月21日生效,並自公布後1年施行,教育部以112年12月1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74186A號令發布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本府原訂定國民中小學學生申訴及再申訴相關自治辦法將廢止,並成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同時請各校原定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應予修正,相關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編制、學生或自治組織提起申訴期限及申訴之評議決定期限等均應依本辦法辦理,併請學校同步檢視修正學生獎懲規定所訂定申訴期限,俾符法制。

三、亦請學校依本辦法第62條第1項規定:「學校應將學生申訴制度列入學生手冊及學校網站,廣為宣導,使學生了解申訴制度之功能」。

四、另為利學校師長及學生檢索及擴大宣導,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已於學生事務資訊暨活動網站建置「學生申訴及再申訴專區」

(網址:https://friendlycampus.k12ea.gov.tw/StudentAffairs/54/2),並設置「相關法規」、「申訴、再申訴格式範例」、「資料檢索」、「人才庫名單」及「諮詢服務資訊」「宣導資料(含學生申訴手冊)及「問題專區」等資料提供下載運用,請學校運用多元管道加強向師生宣導,以維護學生權益。